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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質分類和用途(光伏項目用地超詳細講解)

土地性質分類和用途(光伏項目用地超詳細講解)摘要: 土地性質分類和用途(光伏項目用地超詳細講解)【能源人都在看,點擊右上角加'關注'】...
土地性質分類和用途(光伏項目用地超詳細講解)

【能源人都在看,點擊右上角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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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光伏電站用地政策

1、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用地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因地制宜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建設就地消納分布式光伏電站。

2、六部委《關于支持新產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號)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

3、國家林業局印發了《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

1)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以及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為禁止建設區域。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建設區域。

2)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3)對于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應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林光互補”模式光伏電站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

4)光伏電站建設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4、2015年12月,國土資源部發布《光伏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對不同地區和支架形式用地設置了限制要求,現有技術基本能滿足,主要注意開關站建設用地標準。

5、2017年9月,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

主要是明確了光伏扶貧項目用地及利用農用地復合建設的光伏發電站項目的用地新規,其余光伏項目用地仍須嚴格執行5號文件的規定。

二、土地性質分類

分類依據和原則

A.根據《土地管理法》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利用地。

①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②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③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B.以服務國土土地資源管理為主,按照《土地現狀分類》采用二級分類體系。一級類12個、二級類57個。

依據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考慮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需求,設定“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依據土地利用方式和經營特點,考慮到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的需求,設定“商服用地”。

“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特殊用地”。

為了保證地類的完整性,對上述一級類中未包含的地類,設定“其他土地”。

二級類是依據自然屬性、覆蓋特征、用途和經營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異,對一級類進行具體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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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銜接及轉換方法

1、當原有地類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地類含義完全一致時,可直接轉換為對應新地類。

2、當原有多個地類對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一個地類時,可將幾個地類合并,再轉換對應的新地類。

3、當原有地類對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多個地類時,須進行補充調查,再轉換到對應的新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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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與三大對應關系

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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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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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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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現狀圖圖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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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光伏電站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

1、稅證收的定義及范圍

A.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土地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B.耕地占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耕地條例)第三條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2、不同類型項目征收情況

A.純地面電站

根據國能新能406號文件精神,投資方一般是在荒山、荒坡,灘涂,鹽堿地等地類選擇建設的,按照國土劃分屬于未利用地,不在耕地占用稅征收范圍內;至于是否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稅,就要看選址是否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里面了,如果項目是落在XX省XX市XX縣XX鎮XX村,按照條例規定,土地使用稅是避免不了需要交納的,但是項目要是在XX省XX市XX縣XX鄉XX村,則不在條例規定的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里面,原則上要繳納。

B.農光互補光伏電站

農光互補項目一般都是選擇的一般農用地的地類性質建設的(此類型項目尤其要避免基本農田,這是紅線不能碰),耕地占用稅是避免不了的。至于土地使用稅由于該類項目的特殊性(直接用于農業生產),根據土地條例第六條規定里面的第五小條解釋,“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在土地使用稅的免繳范圍里,所以我們不用考慮項目選址是不是坐落在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界限里面,但是是否驗收農業項目,要看項目地實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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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365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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